株洲一村委會3年招待費超115萬 
  專家建議將財務監督權交給村民
  本報首席記者  蔣格偉  
  實習記者  肖鵬 文/圖  株洲報道
  8名村幹部,在34個月內,工資支出167.87萬元,招待費用支出115.31萬元。
  近日,《法制周報》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獲取一份《荷塘區金山街道辦事處太陽村第八屆村委會任期財務審計報告》(下文簡稱《報告》)。《報告》詳盡反映了上述數據。
  根據《報告》,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區金山街道辦事處太陽村第八屆村委會在2011年1月到2013年11月期間,村幹部每人的年平均工資接近7萬元。
  如此高額的接待費用是怎樣產生的,是否合理合法,外界不禁質疑。
  《報告》解讀 :月招待費用2.4萬元 
  太陽村是株洲市荷塘區金山街道辦事處轄區內的一個城郊村。
  這份來自株洲市荷塘區金山街道辦事處的《報告》顯示,太陽村第八屆村委會由書記賀偉、村主任游亮,文珊元、羅作紅、易舉、郭錚、漆玲利、漆德恆組成。該村有村民小組22個,共有685戶,村民2812人,設男女組長44位,有村民代表60人,黨員65人。
  《報告》還顯示,2011年1月至2013年11月,該村收入總計857.41萬元,支出總計805.88萬元。其中:村幹部工資167.87萬元;招待費115.31萬元;村委會工作人員、男女組長、代表及其他工資38.36萬元;學習考察費21.77萬元;綜治維穩、巡防費2.18萬元;村民節日福利支出118.80萬元;其他支出42.08萬元。
  記者採訪過程中,太陽村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黨員對這份《報告》上顯示的支出明細頗有微詞。
  該黨員表示,2011年,8名村幹部的總計工資為27萬元,2012年為34萬元,到2013年,同樣是8名村幹部,工資卻漲到了73萬元,為什麼會有這麼大的差異?
  同時,該黨員依據明細提出質疑,2011年人均工資4167元每月,2012和2013年平均工資4896元每月,“村委會的招待費與村幹部工資是否有標準?”
  “事實上,對於招待費問題,村委會相關會議上也有負責人提出其中54萬招待費中包括了2010年欠下的費用,但即便這樣也難以自圓其說。”上述黨員分析。
  2011年支出的54萬元招待費用中還包含有2010年所欠下的費用,而2012年支出28萬元,2013年支出34萬元,記者計算了一下,這4年下來平均每年招待費用為29萬元,每個月招待費用為2.4萬餘元。
  辦事處回應 :

  招待費用中含上屆拖欠款項
  5月13日下午,金山街道辦事處副書記趙冰就村幹部工資、招待費等問題接受了記者採訪。
  趙冰表示,按照相關要求,村級財務每年必須公開,且《荷塘區金山街道辦事處太陽村第八屆村委會任期財務審計報告》已經過相關部門檢驗通過。
  隨後,他拿出了一份新近打印的“關於《太陽村第八屆村委會任期財務審計報告》的情況說明”向記者進行解釋。
  “太陽村委會在2011年組織換屆,167萬工資支出中包含了32.32萬拖欠工資。2010年,村主任月薪為2000元,委員月薪1800元。隨著村裡重點工程項目建設增多,除村支兩委8人外,另外聘用2人,並對工資進行了調整。”趙冰說。
  該份說明顯示,太陽村2011年1月至2013年11月發放幹部工資167.87萬元。2011年發放工資59.33萬元,其中包括拖欠的2010年工資及福利32.32萬元,2011年工資27.01萬元;2012年發放工資34.62萬元,其中包括2011年福利19.12萬元,春節家屬座談會費用1.8萬元,2012年1-6月份工資10.2萬元,重點工程補助3.5萬元;2013年發放工資73.92萬元,其中包括2012年7-12月份工資16.32萬元,家屬座談會2萬元,2012年的重點工程獎金9.76萬元,2012村支兩委全年福利18.36萬元,2013年1-9月份工資27.48萬元。
  在招待費方面,該份說明中提到,115.31萬元招待費中,除去支付上屆村委會遺留欠賬39.55萬元、村民用餐費用9.8萬元和重點工程加班用餐及伙食費11.2萬元,3年平均下來,年招待費用是18.25萬元。
  在這份報告的最後提到,這次審計暴露了一些問題,現金管理不規範,存在白條支出現象,公務接待支出超標……“建議適當縮減應酬招待費支出,杜絕白條入賬……”
  專家 :回歸村民集體自治
  值得註意的是,村級財務工作中存在的相關問題已經引起了區委區政府重視。目前,《荷塘區規範對村級財物監督管理工作方案》(討論稿)基本形成,就村級財務管理體制、支出程序、監督重點和責任追究等事項進行了規範,討論稿將於5月15日前上交荷塘區紀委審核實施。
  “不能單獨從他們的工資和招待費用去與腐敗掛鉤,只要程序是合法的。”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社會問題研究中心主任、教授於建嶸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,目前,我國法律上沒有對村委會幹部工資與村務招待費用等事項的規定,而村委會是一個村民自治組織,只要是集體共同決定的結果,他人就無權質疑。
  於建嶸進而表示,這裡所說的程序是指,村幹部工資標準的確定是否召開了村民代表大會商討確定;招待費用是否進行了村務公開,“如果有這些程序,就算一個月發3萬5萬工資都是沒有問題的”。
  “村級財務存在監管漏洞,這個漏洞不是簡單的‘村財鄉管’能解決的,而是需要法律層面的支撐。”中國社會學學會理事、湖南省社會學學會常務副會長、湖南省人口學會副會長方向新表示。
  方向新指出,針對村級財務腐敗問題,當前國內很多城市實施所謂的“村財鄉管”“村財鎮管”的模式,事實上從法律層面是站不住腳的,村委會是村民自治組織,真正的監管者是村民,而不應該是鄉鎮級政府。
  同時,方向新呼籲,“出台村民自治法,讓村委會的監管擺脫當前的尷尬局面,回歸村民集體自治、管理的路徑。”
(編輯:SN09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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